2024/11/20(三) ●一日一箴言
《格言聯璧》:134
朝廷立法,不可不嚴;
有司行法,不可不恕。
【譯文】
朝廷(政府)制定法律,不能不嚴肅嚴厲;官員執行法律,不能不稍加寬恕。
●【賞析】
國家制定法律不能不嚴格周全;但執法官執行法律不能沒有寬恕之心。
不嚴不足以禁天下之惡,不恕不可以通天下之情。
常見一些戍守街頭的交通警察在取締交通違規現場,每每發生駕駛人因為沒注意交通號誌或不清楚法規或趕時間等種種原因央求交警不要開罰單,有些交警就會通融開比較不嚴重的小錯以減輕罰金,又能達到警示作用,這種體恤民心,網開一面的處理就很能得民心,也是符合「執法不可不恕、執法從寬」之情理法兼顧原則。
古之法家如商鞅說:「禮法以時而定,制令各順其宜。」韓非亦說:「故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
唐太宗說:「法令不可數變,數變則煩。」宋·歐陽修說:「言多變則不信,令頻改則難從。」
清末康有為為變法維新而大聲疾呼:「聖人之為治法也,隨時而變義,時移而法亦移。」
梁啟超也說:「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
可見自古至今立法執法者均倡導:「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因為法律是正面列舉,必須鉅細靡遺,涵蓋社會上各種可能發生之情形, 以避免審案時有無法可循之窘境,故立法從嚴。
但法律不外人情,法治國家一定是以法、理、情之順序及證據來檢核責任歸屬,但是執法之際,卻須由情、理、法來深入當事人之心態、身心狀況及動機,並非證據確鑿就能判以刑責,如情有可憫或情非得已時,須考量其情再斟酌判定,這就是執法從寬。
總需能符合大多數人民之期待,方為賢良公允、達到警頑懲惡之效而受社會大眾之心服與尊崇。
但是有些重大刑案在審理法案期間,卻因廢死團體之聲量高張,加害人更以種種精神耗弱或思覺失調,表現悔過之意等理由企圖逃脫法律之制裁,法官盡量以有教化之可能,對嫌犯從輕發落,以自由心證的公權力,不能允當的判刑,甚至輕判或無罪開釋,使受害人有冤不能伸,其家屬倍感二度傷害,更造成社會輿論之撻伐,實為不適任、不可取,執法者並普受嘲諷痛恨為不能勝任之「恐龍法官」,真是自取其辱,不可不慎啊!